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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8 16:31:23访问次数:信息来源:政府网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席令第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拟动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凡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资金来源为上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由主管部门申报、县财政局核实后,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项目资金控制上限。

    第三条  年度拟动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研究的意见,拟定当年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发文明确。各主管部门不得在计划以外实施项目建设。如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后确定。上级政府投资的项目,根据上级专项资金到位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项目预算评审送审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年度计划批准数的90%;同一主管部门实施多个项目的,实行总数90%控制。对超过控制数的项目,财政评审部门不予评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增补,按相关文件规定程序审批。增补后项目建设总金额不得超过年初确定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规定的额度。如有超过,超出部分资金从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的公用经费中指出。

    第五条  县财政局统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支付台账,记录项目内容、资金来源、资金拨付进度、预算评审金额、合同金额等主要内容,由各单位请款时分次填报。县财政局根据台账审核支付并及时更新台账数据。

    第六条  本办法所有政府投资的项目资金,每笔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签字确认后,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工程进度申请付款,严禁拖欠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按人社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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