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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

发布时间:2010-11-02 15:42:39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是第一要务,应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
        1.从投融资指南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需求
        今年3月,昆明市委、市政府决定,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限制的投资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放开,并公布了2008年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指南,欢迎各类投资主体采取BOT、BOO、BT和TOT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道路交通、卫生、教育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社会项目的投资建设。昆明市政府发布的投融资指南介绍了昆明市的基础设施状况、公共产品的价格政策,明确了基础设施的投资政策和投资主体的条件。
        在我国,向社会资本放开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并制定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指南的城市并不仅仅只是昆明。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供给短缺与城市快速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可能是我国各地城市政府普遍面临的问题。
        2.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与城市快速发展要求的矛盾。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未向社会资本开放前,我国长期以来是政府直接投资,且城市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过低,违背价值规律,政府财政的单一投入使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严重滞后,形成了大量的历史欠账。最近十年,我国经济和社会保持高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成为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城市空间的不断扩大、城镇化带来的人口急速增加以及人们对人居环境的客观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急速增长。
        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不足与需求急速增长的矛盾日渐突出,给水、气、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严重短缺,造成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明显滞后于城市化的进程,成为制约城市健康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瓶颈。
        3.增加投资总量,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面对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与城市快速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放开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限制的投资领域,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通过各种方式融资增加投资总量,提高运营效率,可以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又好又快发展。
        增加投资总量
        通过各种方式融资增加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总量,应根据不同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特性,有区别地充分利用政府财政和社会资本两种资源,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两种机制。
        对于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如出租汽车、停车场、通讯设施等),通常有稳定的投资收益机制,可以完全实现市场化经营。政府投资可以完全退出这些领域,而通过制定政策、优化环境,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对于政府已投资在该领域的资产,可以通过“靓女先嫁”的方式,将最优良的资产推向市场,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盘活存量资产增加财政收入,筹措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
        对于准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如城市供水、供气、垃圾处理、公交等),虽然具有一定的投资收益机制,但在经营时不能实现充分竞争和完全市场化。在保证公众利益的前期下,政府可以通过推行特许经营制度,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规范程序,向社会公开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由社会私人资本负责或参与投资经营这些领域,而政府投资则完全退出或部分退出这些领域。对于政府已投资在该领域的资产,可以通过向社会资本转让部分股权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
        对于非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如城市非收费道路、公共绿化、路灯和防洪设施等),由于没有投资收益机制,属于纯粹的公益事业,这些领域的投资应由政府负责,融资方式可以由政府财政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BT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成后由政府财政回购。
        政府将财政资金集中投入到非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部分准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并通过盘活经营性存量资产和部分准经营性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同时最大限度地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和部分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可以大大增加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总量,缓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压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化水平。
        提高运营效率
        通过各种方式融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同时应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在投资、融资和经营管理等环节的运营效率。
        对于社会资本负责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应鼓励社会投资人充分发挥其投资和建设经验,优化投资方案和工程设计、合理组织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对于政府负责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等先进的组织模式,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期下,降低项目投资额、缩短建设工期,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率。
        在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时,政府应鼓励社会投资人通过多种渠道采用低资金成本的融资方式,并为投资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于政府负责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融资时可不局限于以银行贷款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还可以通过下属投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吸引保险机构资金投资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
        为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效率,政府应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的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商,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保证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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