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07-13 15:12:21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结合本县和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县政府负责,代表县政府对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实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与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经营状况、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根据监督的需要可进行延伸检查;
(六)监事会主席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成员列席公司董事会及有关会议。
第八条 每次检查结束后,监事会应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并呈报县政府。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的情况评价;公司负责人经营管理的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县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不得向公司透露上述检查报告内容。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县政府直接报告。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 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监事会根据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县政府责成县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四人。
监事分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公司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中主席和专职监事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够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具有较强的法律观念,敢于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经济工作和财务管理业务;
(四)监事会主席由正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