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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0 17:48:34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桃政发〔2006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桃源县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六年十月十八日

     
    桃源县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城市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资金是指财政拨入的城市建设资金、通过融资手段向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它商业银行借入的城市建设资金、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经营收益、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的城市建设资金等。

        第三条  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县城道路新建及维修、下水道清淤、城区绿化改造及其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县城投公司在县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城市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县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情况。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设资金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县财政预算,按照县财政核定的预算控制项目,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六条  凡需使用城市建设资金进行项目建设时,必须先做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由县发改局按规定予以立项,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立项的批复做出项目预算,报县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城市建设资金预算由县城投公司根据县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并报县财政局。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向县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县城投公司报送项目建设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拨款

        各级财政投入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

        (二)城市资产经营所得

        1、县国有资产与城市建设投资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与城投管理局)拨付给县城投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和委托县城投公司转让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

        2、县城规划区公共设施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经营收入;

        3、县城投公司其他经营收入。

        (三)申请贷款

        向国内银行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争取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

        (四)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

        1、县内外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支持县城城市建设的捐赠资金;

        2、社会各界人士以个人名义自愿捐赠的城市建设资金。

        (五)其他

        向上级单位争取的城市建设资金。

        第九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应根据项目预算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第十条  城市建设资金须按规定存入专户,由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资金支出包括:

        (一)争取建设项目支出:指争取项目过程中所需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调研费、考察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必要的劳务费、租车费以及因项目建设而直接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二)项目审批支出:指立项过程产生的费用。

        (三)县城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指经县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县城区域内通过规划立项招投标的城市建设项目支出。

    以上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开支,不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支出,必须由县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统一安排,统一调度。

        第十三条  凡利用城市建设资金购买、且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招投标和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资金使用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项目建设支出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工程预结算审计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成立县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国资与城投管理局、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县城投公司等为成员单位,切实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完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加强城投公司的队伍建设。选调或聘任专业技术骨干到城投公司工作,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做好城建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和结算等工作。

        (二)进一步推进项目业主负责制。城投公司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政府建设项目投资主体职能,承担项目的投资融资和经营职能,各项目承建单位要配合县城投公司行使好业主职责。

        第十七条  健全投资评审制。建设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算评审实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县城投公司复核审查、县审计部门终结审查的投资评审制度。

        第十八条  县城投公司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县纪检监察和县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县人大汇报城市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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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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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10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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