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0 17:53:54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桃源县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项目(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施工条件变更。
第四条 应充分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合同管理、现场管理。
第五条 县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对全县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管力度。
第六条 监管小组应建立健全会审制度,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和工程变更会审办法。对项目单项工程的变更,应当进行会审,在会审过程中,监管小组应进行现场踏勘,在听取相关各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程序简便的原则提出会审意见。
第七条 监管小组应建立变更会审情况通报制,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做好存档工作。于每月末对工程变更会审情况进行汇总,书面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县审计部门应健全审计制度,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合理定价与招投标上限值、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对建筑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作为从事工程建设发包、承包活动和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跟踪评审,及时向监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是指县委、县政府明确的对县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人。其它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 所有工程变更,均由项目责任人将变更申请交监管小组备案或会审,再由监管小组提出会审意见,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变更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四)变更对工期等相关事项的影响;
(五)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图、计算资料;
(六)监管小组要求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原合同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造价在30万元以内(不含30万元)且未超过原合同金额20%的,由项目责任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方会商决定并报监管小组同意后实施。监管小组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责任人停止工程实施并进行纠正,项目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纠正的,由监管小组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四条 原合同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造价在30万元以内,但超过原合同金额20%(含20%)的,以及预计累计增加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项目责任人向监管小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接到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委派评审员进行现场察看,对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评审
意见。在初审基础上,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共同组织相关方会商后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提交监管小组会审。
(三)监管小组在接到综合评审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四)申请经批准后由监管小组向相关单位下发批复;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由监管小组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原合同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后,提交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要严格按批复进行施工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工程变更范围。
第十七条 在出现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工程变更时,项目责任人可会同承包人采取控制局面的必要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监管小组书面报告,经监管小组会审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就组织施工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
(二)勘察、设计应该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的;
(三)不签定合同就开工建设的;
(四)对工程计量、签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程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五)没有以合同形式明确与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或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造成责任不明,或对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不追究责任的;
(六)对工程变更项目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或对应向监管小组报告而不及时报告,个人擅自表态同意实施的;
(七)对自行实施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变更项目批准支付工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八)对不按要求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监管小组提供所需资料的。
第十九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落实项目评审责任制,全程跟踪评审不及时、不到位、不坚持原则,或监管把关不严,出现工程计量、经济技术签证失实的;
(二)对未按程序办理的变更项目批准支付工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实、取证或不向监管小组报告的;
(四)对土方与石方、土方与淤泥等鉴定不按要求和程序进行确认而签证认可的;
(五)不按程序评审造成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六)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条 监管小组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现场察看、集体讨论,擅自表态同意工程变更的;
(二)在收到关于工程变更的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组织会审,或虽经会审但没有签署具体意见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给予监管对象处罚或追究责任而不处罚或不追究责任的;
(二)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不良行为的处罚,按《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程 变更△ 规定 通知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8日印发